北京一名戒毒人员在社区戒毒机构中服用美沙酮后,嘴里含着,不咽下去,出了门吐到一个瓶子里,出售给他人。昨天(编者注:2月15日)北京市二中院发布消息说,近期,二中院审理了多起社区戒毒人员私自留存美沙酮的案件。法官强调,美沙酮虽然是一种辅助戒毒的药物,但同时也是一种麻醉品,为国家管制的毒品,持有量较大或贩卖都构成犯罪。
去年的一起案件中,吸毒者李某给被告人高某打电话,表示要到他那里购买毒品,接着以微信转账交付了300元定金。两人约定在丰台区一个小区内交易。高某抵达后被丰台公安分局民警查获,高某将一个纸袋扔在地上,内装白色可疑粉末,经鉴定,检出了净重1.24克的海洛因。民警对高某的暂住地进行搜查,在房间的冰箱内起获可疑黄色液体4瓶。鉴定后,检出美沙酮净重共计1823.82克。
二中院终审,被告人高某被以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以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二千元,剥夺政治权利一年。
主审法官表示,盐酸美沙酮本身也被作为毒品进行管制。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任何数量的美沙酮以及非法持有200克以上的美沙酮,均被作为犯罪进行处理。部分社区戒毒人员故意“含着不咽”,出门后把嘴里的吐到瓶子里,只要数量达到法定标准,即属于刑事犯罪行为。《办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关于办理氯胺酮等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问题
(一)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二款第(一)项、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大”:
2.氯胺酮、美沙酮1千克以上;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非法持有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三百四十八条规定的“其他毒品数量较大”:
2.氯胺酮、美沙酮200克以上不满1千克的;
(三)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下列毒品,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规定的“其他少量毒品”:
2.氯胺酮、美沙酮不满200克的;
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一)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
(二)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集团的首要分子;
(三)武装掩护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的;
(四)以暴力抗拒检查、拘留、逮捕,情节严重的;
(五)参与有组织的国际贩毒活动的。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利用、教唆未成年人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或者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从重处罚。
对多次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未经处理的,毒品数量累计计算。
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非法持有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非法持有鸦片二百克以上不满一千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十克以上不满五十克或者其他毒品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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